(七)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;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,且在申请贷款的青岛住房公积金代办近12个月内,
住房在青岛市范围内购买具有产权的公积自住住房,
(八)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金贷件其他条件。具体的款条贷款条件则如下显示:
(一)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;
(二)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:
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(即满365天),装修费等)30%以上的青岛自筹资金,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。住房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;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(即二手房)的公积,信用良好,金贷件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款条能力;
(五)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;
(六)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,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,其中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为20%以上的自筹资金;二手房为40%以上的自筹资金(有房龄要求)
(四)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,
(三)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,都是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,